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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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

经营性服务收费:

  1、产品委托检验;

  2、产品质量鉴定;

  3、非检测类业务。

二、涉企减负政策

1、产品委托检验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依据《价格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2]45号),参照浙价费用联【1993】26号、财综【1993】60号、浙标计综发【1993】第36号文件、浙价费【1999】449号、浙财综【1999】116号等收费文件,按客户具体要求,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由双方协商收费。对产品质量鉴定、非检测业务类的收费,按客户具体要求,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由双方协商收费。

  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费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文件制定,并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为委托客户减免10% 。

3、对小微企业成立3年内,首次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之后送检的减半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成立2年内免收委托检测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

  4、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0%收取(《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1954)。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21)。

三、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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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承诺

 1、客户对委托检测享有以下权利:要求对检测产品及结果保密的权力、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和名誉的权力、对检测结果的知情权、检测样品的所有权等。

 2、客户享有对本院概况、产品检测能力、检测流程和检测收费的知情权。

 3、客户有权对本院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本院有责任义务及时妥善处理。

 4、客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检测报告起15天(政府指令性任务按法律有关规定)内提出复议书面申请,有权要求本院进行检毕样品的复检。

 5、客户在收到检测报告起30天内领取检毕检测物品,本院在此期间有义务保管好检毕检测物品,不得私自作出处理。客户超出保管期限不领取检毕检测物品的,将视为无主物品由本院代为处理。

五、价格监督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小娇    联系电话:0577-88905117

监督人:薛利明    监督电话:0577-88915423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022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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