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质检院事业发展部因业务需要,向社会公开采购业务用车租赁定点单位,并由该定点单位提供业务用车,用于我院开展监督抽查及相关业务工作、检测样品送递、现场检验等活动。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温市监财〔2019〕1号)、温州市质检院《项目采购(分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温质检〔2019〕18号)规定,现就我院业务用车定点租赁单位项目询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需求情况
(一)资质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执业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具有车辆租赁相关资质。
3.车辆必须为报价人自有。
(二)服务要求
1.提供租赁车辆售后维修,定期免费保养。
2.无需提供驾驶员,但需有专职联系人,且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具备处理保险业务能力。
3.车辆需较长时间维修保养的,维修期间提供替换车辆。
4.中标人配备专人对账,统一结算服务。
5.中标人负责安装车辆对应的充电桩。
6.服务期3年。
(三)车辆要求
1.越野车(新车、有较大的后备箱)、新能源电动车(新车、有较大的后备箱)。
2.新能源车指定车型为威马EX5续航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越野车)。
3.燃油车指定车型为1.8T以上(排量)自动挡越野车。
4.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三责险大于等于100万元、座位险大于等于10万/个、玻璃险、不计免赔),车辆证照、各项规费缴讫及相关手续齐全。
5.中标人需提供2021年4月1日以后上牌的新车。
6.如没有现车的,所有车辆可以在中标后7日内购置,但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承诺书。
(四)车辆费用及结算方式
1.车辆费用。主要为:(1)车辆租赁费,费用不超过4300元/月/辆(含税);(2)油费,每月预存2000元,以实际使用金额结算;(3)过路费,以实际使用金额结算。
2.结算方式。按月进行结算费用,开具租车发票(含车辆租赁费、油费、过路费)。
二、报名方式
本公告在温州市质检院外网发布,公告期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9日。如有意向单位,请于公告期内,以快递、邮寄或上门方式向我院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做好密封: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
2.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3.中标单位承诺中标后在7日内提供新车行驶证原件的承诺函,否则将视为弃标;
4.车辆月租赁费报价单;
5.能满足本公告上述条件要求的书面保证材料。
三、确定方式
在完全满足上述指定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报价最低者成交,并签订定点租赁协议;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由第二名顶替,以此类推。出现报价一致的,现场抓阄决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熙勇;
联系电话:13605877356,0577-8891542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一期国家鞋类质检中心大楼1012室。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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