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

    为了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免收了2012年第4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认真落实检验检疫各项监管规定,确保检验检疫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以及把关服务职责的有效落实。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将收费文件等及时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同时对外公布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减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收费。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计收费标准问答可参见在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首页“2013年起实施降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专栏。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咨询。国家质检总局咨询电话:010-8226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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